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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6-10-22 瀏覽人次 : 13012
美國移民法規定,任何綠卡申請者的隨行子女年齡不可以到達21周歲,否則不予發放簽證。因為美國聯邦憲法規定,21周歲為法定成年人。
據信,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同國務院聯絡委員會的會議上,國務院在鎖定移民申請人子女年齡問題上表態:
1:投資人的子女是否可以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受到超齡保護,取決于排期表的A表。
2:移民簽證申請表格(DS-260)或支付移民簽證費帳單不能保證投資人子女的年齡不會超齡,也就不能保證投資人子女可以隨同投資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投資人子女的年齡的計算方式是在表A 有配額的情況下(I-526優先日在表A的截止日期之前)凍結子女年齡,再減去I-526申請到批準的案件審批時間。
需要提醒的是:國務院的指示適用于排期表B中當前優先日期提交的DS-260申請和簽證費用的支付。不涉及I-526申請批準但優先日在表B的截止日期之外的申請人DS260和簽證費支付。
可以這樣理解:在排期表A有簽證配額或者表B截止日之內的情況下一年之內提交DS-260申請或簽證費用的支付,則可滿足鎖定年齡的要求。
分析:
照此判斷,移民局認為現在的這種狀況不會長此以往的持續下去,伴隨著美國EB5投資人的減少,終將回歸到正常的狀態當中。短暫的,物理性的療法將會持續下去,即有可能利用以前廢掉的EB5配額消除9.30積壓的申請人,而不是以增加配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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