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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6-10-23 瀏覽人次 : 12191
移民美國的方式多種多樣,常見的就有勞工移民、親屬移民和投資移民。但從程序上來說親屬移民要簡單許多。那么哪些人可以經過親屬移民,哪些人則無法呢?親屬身在海外和人在美國境內申請程序上有沒有區別呢?
親屬移民申請程序因親屬所在地不一樣而異:一是親屬人在海外的情況,二是親屬人在美國境內的情況。不論是哪種情形,均需要美國公民或是永久性居民先為其遞交移民申請。申請批準后,親屬就能以經過向美國在海外的大使館申請入境移民簽證,或是在境內申請調整地位獲取永久居民身份。
一是親屬人在海外
如若親屬身在海外,移民局在核準美國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為其遞交的移民申請后,會將案件移交到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國家簽證中心審判完畢后,如若該親屬不受移民配額的門檻,或是盡管要受配額限制,但排期已經排到,案件將被轉交該親屬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美國使領館,由該大使館安頓簽證面談。面議通過后,親屬就能以以美國永久性居民的地位進入美國了。
二是親屬人在美國境內
如若親屬已經通過親屬其他簽證走進了美國并于地位有效期內,則應在境內向移民局遞交轉換地位的申請。如若該親屬不受配額的門檻,那樣其轉換地位的申請可以與美國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為其遞交的移民申請一并提交。實踐中移民局對此類申請的處置方式也往往是移民申請與轉換地位的申請與此同時核準,而非先核準移民申請,再核準轉換地位的申請。如若該親屬要受配額限制,那樣只有在排期排到后,才可以遞交轉換地位的申請。需要說明的是,萬一排期排到,不論其入境申請是否已經批準還是仍在審判中,都可以遞交轉換地位的申請。如若親屬從屬于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在美國,為他們提及轉換地位申請時,應咨詢專業移民律師。
美國親屬移民條件
1. 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一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準;
第二種是在美國持有綠卡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于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鑒于該類移民申請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婚姻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遞交受益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結婚證明,若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系再婚,則還須提供他們倆人均已合法結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證明。
除結婚證明書以外,其他一些輔助材料也是參考的對象。如:結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租約、納稅表、證明配偶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貸款、聯合消費者貸款,或罰金25萬美元。外國人如經證實有假結婚前科紀錄者,不得再以婚姻關系申請移民美國。
以婚姻關系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僅能取得為期兩年的附條件永久居留權,即兩年的臨時綠卡。外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時,合法婚姻已滿兩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兩年考察期內,婚姻關系被證實是虛偽的,或是兩年內發生分居或離婚情形、或是婚姻關系被證實含有金錢糾紛等問題,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權則會被取消,并將會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兩年的有限居留期內,經考查,并無虛假的婚姻行為,那么,在結婚兩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表明他們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經過移民局官員的個別問話,以進一步審查婚姻的動機與現狀。經過審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員就予解除兩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給予永久居留證明。
由于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發生變化時,作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訴,然后由移民局官員審核。可以成立的申訴理由是:本人與美國配偶結婚,確是出于誠意和感情,婚姻的終止也確實是有正當的理由;如到美國以后,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國居留一年以后,外籍公民提出了離婚并收到判決書,移民局官員經過認真調查,便會免除對她兩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訴時,與身體上的虐待相比較,精神上的虐待較難以證明。以下行為可說明屬于精神虐待:扣壓綠卡、證件、金錢、管制行動以及“不聽我的話,就不讓你和親人見面”,“你沒有綠卡那兒也去不了”一類的言語。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請豁免,最好找律師、心理醫生的幫助,移民局比較相信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
外籍人將來申請歸化入籍時,在計算實際居留美國的時間,可把附條件居留期視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權。
以婚姻關系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之后的5年內,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國人申請配偶移民。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離婚和再婚的各種合法證明,移民局可以考慮給予該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2. 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于第一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為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于第二優先類,對于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并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里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繼父繼母、養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為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為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3. 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于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申請移民。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4. 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為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準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一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后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請他的姐姐來美,經移民局核準后,他的姐姐可申請他本人的移民簽證,姐夫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同行或隨后赴美移民。利用最親親屬項目申請移民的外國人,不能為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與美國公民女子結婚取得移民身份,為他們申請移民。當然,某甲獲得移民身份后,也可以第二類優先,為其未婚子女申請移民。
美國移民排期時間過長呼吁改革
中國等國移民一直為成年子女獲得綠卡擔憂,10到20年的等待時間幾乎讓他們絕望。移民倡導者呼吁立法者在進行新的移民體系改革時,縮短漫長的移民等待時間應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美國移民法律,美國新移民不能為他們21歲以上的成年子女,申請基于父母的親屬移民綠卡,使很多移民家庭不能團聚。
移民排期表是所有移民的一塊心病。遞交申請后,順利時,每個月的排期前進個把月,不順利的時候,還會出現打倒車,讓人身心疲憊。移民改革倡導人士正在敦促立法者,在起草新移民法體系時,應該縮短親屬移民等待時間,特別需要重新考慮新移民成年子女綠卡申請。親人長久分離已經影響到美國移民法的精神和社會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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